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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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农村金融消费现状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增长快,农村金融消费相对滞后。当前,农村居民金融消费以建房、子女教育、婚嫁等积累性消费为主,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提供小额的生产性贷款,现有农村消费信贷品种除生源地助学贷款外,在城市中广泛开展的个人住房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汽车消费信贷等对农村而言涉足较浅。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信贷、证券、保险产品没有形成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发展局面。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逐年增长,农村消费市场日趋活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村居民的经济生活与金融机构的连接愈加紧密,购买金融产品、接受各种金融服务已成为相当一部分群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之一。但是由于多方因素的影响,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却始终滞后于城市,农村金融消费由于供需结构、宏观环境和法律体制等原因,发展速度需要进一步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不断加强。 存在问题 一是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问题。表现在金融基本常识贫乏,获取金融资源能力不足。目前,政府、社会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没有系统开展针对农村消费者的教育,现代金融知识和理念在农村的传播处于一种自发状态,农村居民的金融知识主要局限于银行业,而对证券、保险知之甚少。对于银行业务,绝大部分的农村居民只知道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对新金融业务及产品基本不了解,更谈不上具体实践应用。 二是农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问题。表现在交易信息不透明,金融消费的权益认知不足。知情权(获取金融机构真实信息的权利)分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和监管政策的知情权。如投诉和争议较为集中的银行收费,一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足,农村居民在业务办理前很难了解具体收费项目和数额,有时根本不知道其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更谈不上维护权益。 三是农村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问题。表现在市场竞争不充分,授信歧视等现象较为突出。实践中,金融机构多利用事先印制好的格式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农村金融消费者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大多数时候无法判断其中是否含有不公平或欺诈条款,从而易被侵权。另外,不少金融机构对消费贷款的客户主体职业身份予以限定,农村居民通常没有消费贷款申请资格,农村居民公平获得贷款的权利空间受到挤压。 四是农村金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问题。主要表现在财产权方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情况较少。财产安全权系指金融资产安全权,即金融机构有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存款、信用卡等资产的安全,诸如储户存款被冒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这些都是对农村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利的侵犯。由于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一般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情况较少。 五是农村金融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问题。主要表现在投诉无门,难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损害赔偿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身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是金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应有之义和自然合理延伸,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算真正的得到了保护。实践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遇有纠纷往往投诉无门、举证困难,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策建议 必须坚持教育先行,大力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在与金融机构的交往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主要原因是,金融消费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宣传和交易风险评估,缺乏准确的判断,很容易误入金融陷阱、遭遇金融欺诈。因此,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使消费者了解自身的权利,了解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救济。因此,金融机构应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营场所,向农户、乡镇小企业主普及相关金融知识,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金融风险意识,进而提升自身形象和声誉,增强消费者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信心。 必须坚持以制度为本,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体系,兼顾金融服务的可获性和公平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但“金融消费”无论是消费的外在表现还是本质特征上都与一般商品与服务消费区别明显,其能否全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争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然都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或维护存款人或投资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规范设计上并未对金融消费及其权益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不能为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人民币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一些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虽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所涉及,但对双方的权义配置、保护措施、侵权救济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且其法律效力层级低,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制定系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势在必行,且有必要对农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法律问题做出清晰的回应。 必须坚持职责清晰,明确农村金融消费者主管机构与保护体系。与审慎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相比,人民银行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优势在于其权威性、专业性和中立性,既可以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整体框架设计,也可以为今后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夯实基础。具体到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金融消费者保护兼具宏观性和微观性,就微观性而言,金融消费者保护表现为无数个案。与其他监管当局相比,人民银行网点和人员数量具有绝对优势,这些网点优势便于就近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监督和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还需要发挥工商、教育、司法等部门和金融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合力推动。 必须坚持略有侧重,注重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工作。我国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金融业发展滞后,“金融抑制”问题较为突出,金融资金外流问题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改善。由于对欠发达农村地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务的服务面宽、投入成本高、风险大、效益低,因此,金融机构落实扶持贫困农村、弱势群体政策的积极性并不高,政策执行很难全部到位。对此,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设立特色服务机构,开发特色服务产品,努力扩大对欠发达农村地区和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保障和促进更多的农村和农村居民获得平等金融服务、共同发展致富的机会。 必须坚持率先实践,着力提高机构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消费者保护必须内化为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推行“十制”,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多相关精彩请进入『国家摄影』浏览

金融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金融机构非相关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与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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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傲南的头像
    傲南 2025年11月25日

    我是相悦号的签约作者“傲南”

  • 傲南
    傲南 2025年11月25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傲南
    用户112505 2025年11月25日

    文章不错《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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